(2017)川0322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典芬诉被告宜宾市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典芬,宜宾市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515号原告:王典芬,女,1964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闵孝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谢光富。原告王典芬与被告宜宾市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典芬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典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典芬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王典芬全额负担。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陈益勤审判员 邹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雷峻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