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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俊伟申请执行刘根群、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伟,刘根群,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伟,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根群,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王俊伟申请执行刘根群、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根群所有的位于正阳县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整个院落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