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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贾宝祥与姜大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宝祥,姜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吉038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贾宝祥,男性,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姜大鹏,男性,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贾宝祥与姜大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姜大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姜大鹏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姜大鹏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经网络查询,姜大鹏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传唤贾宝祥和姜大鹏到院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姜大鹏以其房屋抵债,但抵债房屋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房屋所有权无法登记转移,双方同意待贷款还清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事宜。现本案已经到6个月的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李国斌审判员  高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肖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