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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立华申请黄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935号刘立华,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槐奇岭村白泥村民组,联系电话1815332****���青,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松树桥村王家屋场村民组40号李建,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松树桥村王家屋场村民组**号,联系电话1822971****刘立华申请黄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03民初229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立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03民初229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七年十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