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军建、朱学合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建,朱学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建,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朱学合,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军建与朱学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景雷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