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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4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杜永胜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杜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4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22号2幢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68768G,法定代表人杨涛。被执行人: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南新路603号15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592789884B,法定代表人万春林。被执行人:杜永胜,男,生于1979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41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因被执行人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川1303执4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阆中市宏誉置业有限公司阆中宏誉江山国际小区配电工程的应收工程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201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7)川1303执4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以人民币55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充高坪支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17年7月20日,本院分别作出(2017)川1303执445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将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万春林限制高消费。2017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7)川1303执44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追加杜永胜为本案被执行人。2017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17)川1303执44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充高坪支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880元。2017年10月7日,本院作出(2017)川1303执445号之二执行决定书,将杜永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所扣划的案款42880元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何晓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