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百花申请郑厚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百花,郑厚富,蒋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江百花,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医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郑厚富,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东安县人,公务员,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蒋文燕,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医生,住湖南省东安县。江百花与郑厚富、蒋文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湘1122民初11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厚富、蒋文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百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厚富、蒋文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百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厚富、蒋文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百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蒋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