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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一审执行强制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贵阳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贵阳某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行人贵阳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据贵州省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黔劳人仲字(2017)50号〕仲裁裁定书,被执行人贵阳某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人民币6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3.00元,申请执行费650.00元。被执行人贵阳某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阳某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贵阳某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存款676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