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0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叶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东林,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0执5号申请执行人叶东林,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天龙山经营所。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东林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