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4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喀左县某局与谷某某、范某某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左县某局,谷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喀左县某局。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被执行人:谷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被执行人:范某某,女,19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本院在执行喀左县某局与谷某某、范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