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喀左县某局与谷某某、范某某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左县某局,谷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喀左县某局。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被执行人:谷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被执行人:范某某,女,19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本院在执行喀左县某局与谷某某、范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