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元兴诉宜宾市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兴,宜宾市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427号原告:李元兴,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孝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东街24号。法定代表人:谢光富,总经理。原告李元兴与被告宜宾市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元兴于2017年10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元兴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李元兴负担。审判长 潘建忠审判员 巫长兵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兰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