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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邓信与高远红、徐桃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邓信与高远红、徐桃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高远红、徐桃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邓信300000元及利息133133.33元,共计433133.3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损失费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负担诉讼费4290元、执行费5390元。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高远红、徐桃辉欠申请执行人邓信442813.33元及迟延履行金。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高远红、徐桃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国 红审 判 员 钟 明 华代理审判员 罗 义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曾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