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27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陈某1,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陈某2,男,1966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杜某某,女,1968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7)湘3127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杜某某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杜某某支付人民币6179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1主动缴纳人民币41796元,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杜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本案执行到位共计人民币6179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湘3127民初287号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7民初287号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