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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0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郑超与郎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超,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0执29号申请执行人郑超,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中兴小区。被执行人郎晓辉,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超与被执行人郎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