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别克图拜·奴列克与苏善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克图拜·奴列克,苏善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1172号原告:别克图拜·奴列克,男,1943年5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合力·米克提拜,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哈萨克族,职业不详,住新疆特克斯县。(系原告别克图拜·奴列克的儿子)被告:苏善奇,男,出生年月不详,族别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原告别克图拜·奴列克诉被告苏善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别克图拜·奴列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别克图拜·奴列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谢尊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