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佐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佐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佛冈县。法定代表人:麦瑞勇。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建辉,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钊洪,该社职员。被执行人:赖佐行(曾用名赖真知),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佐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听证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蓝榕概审判员 李兰兰审判员 向晓韵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朱燕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