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金贵与张治贵、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15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贵,张治贵,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15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1100号原告:刘金贵,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告:张治贵,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15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贵与被告张治贵、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15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金贵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贵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刘金贵负担。审判长 杨亚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孙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