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邹光志与冯灿峰、冯娟、冯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光志,冯灿峰,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邹光志,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冯灿峰,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冯娟,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冯清华,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邹光志与冯灿峰、冯娟、冯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87.39元并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听证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兰兰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朱玉楂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帮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