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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韦学慧与冯士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学慧,冯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175号申请人韦学慧,女,50岁。被申请人冯士杰,男,60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韦学慧与被申请人冯士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