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0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孟超与魏巍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超,魏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0执10号申请执行人孟超,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魏巍,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超与被执行人魏巍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