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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3刑初370号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汉族,初中,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23日、10月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立鹏,四川山和律���事务所律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华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5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刘某某(已判决)的电话,称其在中江县荷花东街55号蜀久香爆炒店吃夜宵时,同另一桌客人发生纠纷,让被告人李某某带人前去帮忙。被告人李某某接到电话后邀约了唐某甲(在逃)、唐某乙(在逃)、叶某某(已起诉)等人乘车前往蜀久香爆炒店。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唐某甲、唐某���、叶某某到达蜀久香爆炒店后积极加入刘某某、张某某同被害人邹某某及其朋友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害人邹某某被人用刀捅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邹某某左胸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相应的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邀约多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斗殴中一人受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之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1时许,刘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与朋友在中江县凯江镇荷花东街55号“蜀久香”爆炒店铺吃宵夜,与邻桌吃宵夜的被害人邹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刘某某即电话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遂纠集江某某(已判刑)、唐某甲、唐某乙等人赶到“蜀久香”爆炒店,伙同刘某某、张某某等人与邹某某及其朋友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邹某某被人持刀刺伤。经中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邹某某左胸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邹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邹某某对刘某某表示了谅解。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带同案犯唐某甲、唐某乙主动到中江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赔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再查明,在本院审理中,委托中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等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其评估意见,其家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同意对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归案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情况说明、被害人的陈述、病历资料、证人言、辨认笔录、通话详单、本院(2016)川0623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现金存款凭证、同案犯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及风险评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纠集他人并参与斗殴,在斗殴中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减轻��罚。被告人李某某带同案犯唐某甲、唐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前述相应辩护主张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全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悔罪等具体情节予以量刑,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着对以人为本、惩教结合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芙蓉人民陪审员  朱家林人民陪审员  熊昌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