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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世雷与李红英股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雷,李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雷,男,汉族,1985年2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万科里。被执行人:李红英,女,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华鑫小区。申请执行人张世雷申请执行李红英股权转让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世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新42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红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务400000元,诉讼费3725元,执行费5956元,合计4096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案外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世雷于2017年10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4202执1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尔古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散巴义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