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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恢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杨宣颜与裴三才 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宣颜,裴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恢执861号申请执行人:杨宣颜,男,1965年8月,户籍地住址广东省高州市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裴三才,男,1964年8月,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水南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关于杨宣颜申请执行裴三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0)城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的判决,被执行人裴三才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宣颜给付100000元。如未按期付款,则按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裴三才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宣颜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裴三才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杨宣颜给付债务1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杨宣颜与被执行人裴三才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杨宣颜与被执行人裴三才共同确认,被执行人尚欠被申请执行人债务51150元。2.被执行人裴三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债务12787.5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债务12787.5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债务12787.5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债务12787.5元��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因申请执行人杨宣颜与被执行人裴三才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申请人同意在履行期间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271执恢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海坚审判员  吴雄文审判员  黄立平0asf04stdlehhujwwd二○一七年十月七日��记员周理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