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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1、赵某2等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1,赵某2,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赵某1,女,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赵某2,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赵某1、赵某2、王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但仍不知其下落,经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三大通讯运营商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同时通过微信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控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汪艳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