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刘顺礼、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刘顺礼,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民终2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开发区乌奇公路北侧。负责人:汤百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霞,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顺礼(别名刘磊),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静轩东路***号。法定代理人:汤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顺礼、原审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伟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1、依法改判减少劳务费80000元,由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支付劳务费267280;2、驳回刘顺礼关于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刘顺礼未完成西山耐火材料厂的过程,故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扣除遗留金额30000元。刘顺礼在五彩湾项目安装工期延误,经与刘顺礼协商,双方同意扣除刘顺礼50000元。经刘顺礼同意,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将267667.94元债权转让给刘顺礼,并给刘顺礼出具委托协议书。除此之外,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未向刘顺礼出具其它欠条。刘顺礼辩称:我方施工的项目并未与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约定工期,反而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的进度款在拖延支付。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委托书是让我去润林公司追讨劳务费。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拖欠劳务费理应给付欠款利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原审被告远东伟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刘顺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向刘顺礼支付拖欠西山耐火材料厂工程安装劳务费219160元;2、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向刘顺礼支付五彩湾工地拖欠工程安装劳务费128281元及博乐博圣酒业劳务费4000元,共计132281元;3、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向刘顺礼支付延迟支付利息损失11993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共计7个月,351441元×4.875‰×7=11993元);上述费用共计363434元;4、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在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由远东伟业公司向刘顺礼履行偿还义务;5、本案诉讼费用及邮寄费用由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远东伟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与刘磊(刘顺礼别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记载:“工程名称新疆硅质耐火材料厂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乌鲁木齐市西山浅水河矿区;承包内容:屋面墙面彩板保温棉的安装吊装;工程造价彩板部分按成型面积20元/平方米;施工期间自2015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2015年8月8日,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与刘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记载:“工程名称:博圣酒业1号2号输煤连廊,工程包死价80000元。”2015年12月22日,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刘磊所承包项目负责人李娜向刘磊出具书面材料一张,记载:已安装面积9250平方米×20=185000元;跟小邢交接,所有钢结构剩余的活转移接收30000元安装费,共计215000元。该材料由李娜、刘磊签名确认。2015年9月,李娜、刘磊签名砖厂工程交接款项证明中记载,小邢未完成部分钢结构等,都由刘磊安装队接手,费用为30000元整(小邢安装费扣出30000元,刘磊安装队加30000元)。2015年10月25日,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职员郑长林书写硫磺沟耐火砖厂压屋面板共用16个工。西山耐火材料厂施工项目刘磊于2015年12月前向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交工。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未向提交证据证明在西山耐火材料厂项目及五彩湾项目中因刘磊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应扣减劳务费30000元及50000元,并且双方曾就50000元的扣减事项达成口头扣减协议的有关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为: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对刘顺礼负有给付人工劳务工资的义务,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迄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之民事责任。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本案中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及远东伟业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关于刘顺礼的各项诉讼请求:1、支付拖欠西山耐火材料厂工程安装劳务费219160元的诉讼请求,其中的215000元有李娜的书面材料为证,予以支持,剩余4160元,因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不予认可,且刘顺礼自行酌定的260元一个工的价格无充分依据,对此金额不予支持;远东伟业新疆公司提出此工程中应扣减30000元的答辩意见,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当扣减,不予采纳;2、五彩湾工地拖欠工程安装劳务费128281元及博乐博圣酒业劳务费4000元共计132280元诉讼请求,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认可金额为132280元,虽然其提出应扣减延期交工50000元,刘顺礼不认可,远东伟业新疆公司及分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顺礼存在延期交工情形且双方曾达成口头扣减协议的证据,故其要求扣减50000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远东伟业新疆公司应向刘顺礼支付132280元;上述费用共计347280元。3、支付利息损失11993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7个月×351441元×4.875‰×7=11993元)的诉讼请求,本金金额应由351141元变更为347280元,变更后,支持的利息金额应为11850.93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0日共计7个月×347280元×4.875‰=11850.93元)。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与远东伟业公司共同向刘顺礼履行上述款项的偿还义务。判决:一、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刘顺礼西山耐火材料厂工程劳务费215000元;二、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刘顺礼五彩湾工地工程劳务费132280元;三、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刘顺礼延迟支付劳务费利息损失11850.93元。本院二审期间,经本院组织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与刘顺礼核对,在一审判决后,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向刘顺礼付款共计173000元,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与刘顺礼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举证证明责任的作用在于,由主张案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如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认定,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如果不能使事实得到证明,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并未提供关于刘顺礼存在未完成项目和拖延工期的证据,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是委托刘顺礼领取劳务费,并未与刘顺礼达成债权转让的一致意思表示,对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关于债权已经转让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利息为法定孳息,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拖欠承担欠款利息。故对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不承担利息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二、经本院组织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与刘顺礼核对,在一审判决后,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向刘顺礼付款共计173000元,故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的欠付劳务费数额应为:174280元(215000元+132280元-173000元)。一审判决确定的欠款利息系一审判决前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所欠本金得出的利息数额,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应予给付,本院不予调整。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后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已付款应予核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刘顺礼延迟支付劳务费利息损失11850.93元”;二、变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6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刘顺礼西山耐火材料厂工程劳务费215000元;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刘顺礼五彩湾工地工程劳务费132280元”,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刘顺礼五彩湾工地、西山耐火材料厂工程劳务费合计174280元。以上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远东伟业公司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096.27元(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远东伟业新疆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谭建艳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姚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