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王纪华与张连华、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华,张连华,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3651号原告王纪华,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华,男,汉族,约45岁。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桥东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井凤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纪华与被告张连华、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纪华的委托代理人李秀章,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系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连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纪华诉称,2012年,原告承包被告所承建的滑县牛屯镇大班村教学楼的内外墙涂料工程,后经结算被告欠付工程款31400元未付。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14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连华缺席未答辩。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和被告张连华没有任何形式的业务来往,也没有与原告和被告张连华有过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关系,也不欠原告和被告张连华任何工程款,故我公司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滑县牛屯镇大班村小学与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协议书》,约定滑县牛屯镇大班村小学将滑县牛屯镇大班村小学新建教学楼工程发包给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被告河南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被告张连华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后原告承包了该教学楼内外墙涂料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和被告张连华结算总工程款为32450元,已支付1000元,下余31450元未支付,被告张连华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据,该欠据上载明:“我张连华河南祥泰公司在牛屯镇大班村学校承建教学楼,其中内外墙涂料由王纪华承包,总工程款共计叁万贰仟肆佰伍拾元整,已付壹仟元整,下余叁万壹仟肆佰元整(31400元整),河南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2号张连华”,张连华同日在该欠据背面备注:“此下余工程款直接向河南祥泰建设有限公司结算2014年12月22号张连华”。另查明,滑县牛屯镇大班村小学新建教学楼已于2013年4月2日竣工,于2013年4月10日验收合格。以上事实,有原告王纪华提供的欠据、《协议书》、滑县永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滑县牛屯镇大班村小学出具的证明、复印于河南永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滑县牛屯镇大班村小学教学楼工程验收意见表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滑县永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滑县牛屯镇大班村小学的证明证明被告张连华系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滑县牛屯镇大班村小学新建教学楼工程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原告分包内外墙涂料工程的事实,被告张连华向原告出具欠据也可以确定拖欠原告工程款31400元未付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张连华、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4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约定不明,依法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被告的其他陈述事实和理由不当,不予采信。被告张连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纪华工程款共计31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张连华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被告张连华、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兴政审判员  韩伟周陪审员  刘金领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侯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