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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温明孝申请执行任双竹、李一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明孝,任双竹,李一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温明孝,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盘江镇打牛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昭,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1201410411941。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孔德昭,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任双竹,女,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断江镇大铺子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4********。被执行人李一双,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断江镇大铺子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6********。温明孝申请执行任双竹、李一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双竹、李一双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2元及执行费500元,合计4112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任双竹与申请人达成还款计划:从2017年7月18日已付款2500元,从2017年10月起每月给付了2500元,直到上述款项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温明孝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