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效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襄县食品厂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效亭,定襄县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任效亭,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董村镇令归村**组****号。被执行人定襄县食品厂,法定代表人:郭有仓,男,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效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襄县食品厂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定襄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定劳仲字第【2017】第0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1执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高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