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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81执恢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诉邱卫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邱卫光,刘国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81执恢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被执行人邱卫光。被执行人刘国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卫光、刘国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卫光、刘国周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71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