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恢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梅与杨永刚、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梅,杨永刚,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恢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梅,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现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永刚,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志强,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孙梅申请执行杨永刚、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杨永刚支付原告孙梅借款14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志强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杨永刚、陈志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人孙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梅申请执行杨永刚、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陪审员 龚新娅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