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叶雄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叶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三清山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9737510F。负责人:董巧玲,系该营销服务部经理。被执行人:叶雄梅,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申请叶雄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雄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雄梅应支付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案款32452.27元,承担执行费386.78元。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叶雄梅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5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郑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