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8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国柱与湖南联翼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柱,湖南联翼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柱,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个体户,住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湖南联翼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法定代表人:邱伟科,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德成塑料编制袋厂与被执行人湖南联翼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江山审 判 员  黄国庆审 判 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十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