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付英早、孙秀花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英早,孙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付英早(曾用名:傅英早),女,194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邵家庄埠居委会。被执行人:孙秀花,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英早与被执行人孙秀花物权确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安民重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将位于安丘市兴安街道大城埠村村东的北屋三间及相应院落一处(原产权登记证号为:潍安房权证安丘私字第××号;房屋四至:东邻赵怀友、西邻曹振明、南邻孙学来、北邻曹瑞光),返还申请执行人付英早,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上述涉案房屋正涉及拆迁改造中,申请执行人付英早于2017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上述涉案房屋的全部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安丘市兴安街道大城埠村村东的北屋三间及相应院落一处的(原产权登记证号为:潍安房权证安丘私字第××号;房屋四至:东邻赵怀友、西邻曹振明、南邻孙学来、北邻曹瑞光)全部拆迁补偿款。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向任何人支付,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审判长 刘世平审判员 朱 浩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李士廷安丘市人民法院发文拟稿纸机关负责人签批:年月日拟稿人:核稿人:编号:(2016)鲁0784执333号密级:发放范围主送: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发:存档、备查共印份数:伍校对人:发文时间:年月日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078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付英早(曾用名:傅英早),女,194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邵家庄埠居委会。身份证号码:370722194209224020。被执行人:孙秀花,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丘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大城埠村。身份证号:37072219681026006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英早与被执行人孙秀花物权确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安民重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将位于安丘市兴安街道大城埠村村东的北屋三间及相应院落一处(原产权登记证号为:潍安房权证安丘私字第××号;房屋四至:东邻赵怀友、西邻曹振明、南邻孙学来、北邻曹瑞光),返还申请执行人付英早,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上述涉案房屋正涉及拆迁改造中,申请执行人付英早于2017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上述涉案房屋的全部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安丘市兴安街道大城埠村村东的北屋三间及相应院落一处的(原产权登记证号为:潍安房权证安丘私字第××号;房屋四至:东邻赵怀友、西邻曹振明、南邻孙学来、北邻曹瑞光)全部拆迁补偿款。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向任何人支付,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刘世平审判员朱浩审判员张兴福二○一七年十月六日书记员李士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