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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7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旭平与董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平,董红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7731号原告:杨旭平,生于1982年1月1日,武威市人,住凉州。被告:董红,生于1985年6月3日,武威市人,住凉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平与被告董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平于2017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旭平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杨旭平负担。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候光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