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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颜思敏、颜国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思敏,颜国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颜思敏,男,汉族。被执行人颜国欢,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6)赣0121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颜国欢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国欢银行存款25490.5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5490.5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