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胡文军与高红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军,高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督4号申请人胡文军,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平县人,现住镇坪县。被申请人高红,男,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现住镇坪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文军与被申请人高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向被申请人高红送达支付令之前,申请人胡文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文军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胡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胡文军负担。审判员 杨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姜国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