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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7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胡文军与高红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军,高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督4号申请人胡文军,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平县人,现住镇坪县。被申请人高红,男,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现住镇坪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文军与被申请人高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向被申请人高红送达支付令之前,申请人胡文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文军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胡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胡文军负担。审判员  杨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姜国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