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奎屯友和租赁站与司保东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特别令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奎屯友和租赁站,司保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兵0701民督16号申请人:奎屯友和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131团畜牧连南环路粮库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3L00073640F。经营者:褚桂荣,女,1961年1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司保东,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奎屯友和租赁站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7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司保东给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今欠袁光友机械费陆拾柒万陆仟元整,减去顶车款肆拾贰万元整,余欠贰拾伍万元陆仟元整(256,000元整)司保东,2017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司保东出具欠条后,申请人多次要求其付款,被申请人均已没钱为由,迟迟不予支付,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司保东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机械租赁费25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友和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司保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奎屯友和租赁站租赁费256,000元。申请费1713元,由被申请人司保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代 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新茹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