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字第3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陶晓光与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晓光,银河,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翁法执字第3940号之一 申请人陶晓光,男,41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银河,男,39岁,蒙古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迎春,女,41岁,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3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迎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发放(账号为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迎春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号为YYYYYYYYYYYYY)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YYYYYYYYYYYYY)。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黄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