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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宝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宝来,邓小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贺宝来,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邓小占,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贺宝来等其他案由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23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5-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233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