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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6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陈绪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陈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被执行人:陈绪昌,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绪昌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李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