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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显民与被执行人胡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75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显民与被执行人胡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晓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显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晓飞归还借款11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晓飞分两次将案件应执行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显民,并实际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显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1618元,被执行人胡晓飞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