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付霞与朱卫东、许昌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霞,朱卫东,许昌珠,苏普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1636号原告:付霞,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昌吉市。被告:朱卫东,男,汉族,1961年6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被告:许昌珠,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被告:苏普立,男,汉族,住呼图壁县。原告付霞与被告朱卫东、被告许昌珠、被告苏普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原告付霞与被告朱卫东、被告许昌珠、被告苏普立已达成和解,于2017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霞自行负担。审判员 窦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周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