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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付霞与朱卫东、许昌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霞,朱卫东,许昌珠,苏普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1636号原告:付霞,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昌吉市。被告:朱卫东,男,汉族,1961年6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被告:许昌珠,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被告:苏普立,男,汉族,住呼图壁县。原告付霞与被告朱卫东、被告许昌珠、被告苏普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原告付霞与被告朱卫东、被告许昌珠、被告苏普立已达成和解,于2017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霞自行负担。审判员  窦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周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