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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关海与徐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关海,徐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347号原告:沈关海,男,193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红,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庆,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沈关海诉被告徐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沈关海于2017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关海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关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关海负担。审 判 长  沈海明代理审判员  沈雪华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 记 员  陶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