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朱军声与湖南阳翼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声,湖南联翼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朱军声,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被执行人:湖南联翼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邱伟科,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8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联翼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盛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