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延峰与被执行人谢���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峰,谢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峰被执行人谢海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延峰与被执行人谢海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张延峰医疗费用115127.9元,误工费23356.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3317.76元,伙食补助费11840元,营养费2960元,交通费3565元,住宿费9050元,伤残赔偿金78180元,定残后的护理费2573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1467.5元,后续治疗费8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690194.37元。有谢海龙赔偿276077.75元,王小强赔偿207058.31元,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138038.87元,下余部分由张延峰自负。一审案件受理费894元,鉴定费2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4元,共计3988元,由谢海龙承担1595.2元,王小强承担1196.4元,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797.6元,张延峰承担398.80元。执行中,只有被执行人谢海龙未履行判决义务,现因被执人谢海龙家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延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谢海龙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已报请上级进行司法救助,现正在审批中,故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延峰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超&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赵 小 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尚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