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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沈元章、沈政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沈元章,沈政才,于海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715号原告: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沈启福,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文东,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元章,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沈政才,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于海静,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沈元章、沈政才、于海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敦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