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沈元章、沈政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沈元章,沈政才,于海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715号原告: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沈启福,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文东,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元章,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沈政才,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于海静,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沈元章、沈政才、于海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敦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