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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孟克那顺与布仁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克那顺,布仁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孟克那顺,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布仁其其格,女,蒙古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企业注册及证券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布仁其其格于2017年3月7日给付申请人6308元,剩余执行标的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孟克那顺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永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