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0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宗留军、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留军,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0724号申请执行人:宗留军,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阳街西段。法定代表人解丕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宗留军与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执行案件太多,银行账户他案冻结、动产已被他案查封,房地产已做抵押,因涉及工人工资,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配件成品进行查封,下一步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拍卖后工人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再做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清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XX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