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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与严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严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746号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法定代表人:张宝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丽萍,女,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旭,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查找不到被告严旭,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姜帆代理审判员李静书人民陪审员付方阳二O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赵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