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习芝、吴曼芝、刘子若、王建军、陈华珍与谭利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习芝,吴曼芝,刘子若,王建军,陈华珍,谭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吴习芝,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吴曼芝,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刘子若,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陈华珍,住浙江省。被执行人谭利平,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吴习芝、吴曼芝、刘子若、王建军、陈华珍与被执行人谭利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拆除搭建在位于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花园庵48号宅地基中央的木棚,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平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自: